1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該時效也可中止或中斷,即符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時,即便過了一年時間仍可以申請仲裁,並不喪失勝訴權。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於「有正當理由」。
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參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為時效中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覆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此條所說六十日的起算時間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說給,你們同意這不是發生了勞動爭議,而公司說給後來又不給的時間才是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
另外如果現在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在勞動仲裁時提出從08年2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監察的時效是兩年
如果能讓單位打個欠條是最好的,欠條上的日期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起算點
5樓:那妙子
那你們是什麼時候中止勞動關係的呢??
新的仲裁法是規定有關薪資方面的仲裁時效是1年,自勞動關係中止後一年內提起都予以受理
6樓:我們的法律空間
得證明在這期間你們曾經主張過權利.比如說你們曾經找公司主張工資的錄音,或者到有關部門舉報等.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否則只能敗訴.
7樓:夏律師
若你們能舉證證明在60天(從現在往回推算)內與單位就係爭事項有過協商之事實,則時效應從最後一次交涉之日算起。
勞動仲裁時效已過能直接提起訴訟嗎
8樓:遠航的帆船兒
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申請仲裁時確實超過了仲裁時效,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及《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樓:有內涵的小胖子
勞動仲裁時效已過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式。
所以,儘管勞動仲裁時效已過,也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待仲裁委員會作出超過仲裁時效駁回申請的決定後才能夠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時效已過,即使你提起起訴的話,如果法院經審理查明確實超出仲裁時效的話,會駁回訴訟請求的。除非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需要重新仲裁。
13樓:融化的鐵
仲裁時效過後,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憑該決定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就你的情況來看,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只能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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