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抄
雷某為甲公司的員工,後襲甲公司分立,將一部分員工及業務並給了乙公司,雷某成為了被並給乙公司的員工之一。某日,雷某在加班後回家,因天黑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多處受傷。雷某認為自己屬於工傷的情形,然而乙公司負責人表示因公司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員工無法得到工傷的相關補償,要麼請雷某找甲公司要補償。
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所以,乙公司應承擔被合併部門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條連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2樓:智聯校園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回單位已經參加
答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1.實行承包經營的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
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這裡的勞動關係在可以通過承包經營合同及用人單位與職工簽定的勞動合同來確定。
2.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因為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另外,《個人獨資企業法》都做了相關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分立,合併,轉讓的時間判定你的單位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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