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寶瓶哦
一、這個要根據單位辭退的原因來決定賠償,過錯性辭退是沒有賠償的,非過錯性辭退有賠償,一年一個月,不足一年半個月,而且這個賠償金是根據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算的,不能只以某一個月為準。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形式不同賠償標準不同,勞動者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和勞動法規定來進行判斷賠償金額,過錯性解除是沒有賠償金的,非過錯性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且還有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以下為詳細解說,可供參考。
(一)、協商解除
(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過錯性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一定要收集好足夠證據。
( 三)、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非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
三、建議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算算是屬於那種解除勞動形式在判斷賠償金額。
2樓:法證㊣先鋒
首先要肯定你老大是有良知的企業家。要知道很多人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沒得到補償,原因就不多說了。
你到單位上班不到一年半,按《勞動合同法》,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能得到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只有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賠償三個月的工資。你老大是按你能得到的最高月數來賠償你。所以無論你老大在用人上有什麼過錯,在這一點上應該讚賞。
賠償三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老大說得不對。你把2023年2月25日以來的工資總和按11個月平均就行,當然2023年2月份幾天的工資先要換算成月度工資。
3樓:廣州民商鄭律師
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計算依據: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該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加班費、津貼、補貼等的總和。你所說的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然後計算書平均數,再乘以3,即是給你的賠償金。
4樓:
你好,個人提供如下建議:
1、單位辭退,協商一致的,補償金為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據此,應給給你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離職補償金。
2、補償的工資標準為離職前一年的實際工資的月平均工資。
3、如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3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滿意,可以給一個好評,呵呵。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補償金和賠償金2種,補償金是根據你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是補償金的2倍,不能2者兼得。
從你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單位合法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應當給你1.5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但你既然說是3個月工資,那麼大概是賠償金了。
補償金標準為離職前一年的實際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以你的情況來說就是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工資加到一起再除以12,這裡的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就是你每月到手的錢加上扣除的養老、公積金等等一共的金額。一般來說,只要公司有工資單,上面都會列應發工資的,你把這12個月的數字平均一下再乘以3就是賠償金的數額了。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
6樓:biubiu哩
有很多規定,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辭職員工,除了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你已經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辭退你,你有以下權利:
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
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你不需要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應當向你支付以下款項:
(一)經濟補償金。相當於8個半月的工資。
(二)代替通知金。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
(三)年假未休假的部分,應當按每日工資的三倍向你支付工資。
根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如果公司是單方面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當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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