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勞動合同法,單位要求籤長期合同和短期合同我該籤哪種對我有利

2022-01-07 09:28:42 字數 5155 閱讀 8696

1樓:微風

長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分別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記憶體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你好,合同期限的長短主要是考慮雙方是否願意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當然籤短期的合同容易促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原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籤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籤短期合同長期合同區別

3樓:

區別一、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短期合同的內容通常更為具體和明確,以利於落實和執行長期合同,所以有時也稱「執行合同」。長期合同是「短期合同」的對稱,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或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

區別二、兩者對用人單位影響不同。

長期合同就用人單位而言,招聘成本持續走高,員工流動性增強,招聘一個員工的成本往往要高於這個員工半年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招聘很多時候都是長期打算,在應聘環節往往也會看中員工的穩定性。

短期合同造成工作穩定性不高是很多公司糾結所在。特別是職場新人,從校門走入職場,3年期合同太長,合同期長也就意味著試用期時間長,很多員工不到一年就離職。

區別三、兩者最後造成的情況不同。

對於長期合同來講,3年勞動合同期限實際上對用人單位的法律約束力要大一些。對勞動者的保護性強一些。短期合同中,沒幹滿3年辭職一樣可以,只要提前30天通知隨時都可以走人,也不存在法律責任的。

但是公司想要在合同期內辭職員工就不容易了,會有賠償風險在內。如果公司以沒幹滿3年為由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區別四、兩者的定義不相同。

短期合同指期限在1年以內的合同。而長期合同是指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

區別五、兩者在工作年限上合同簽訂不相同。

對於長期合同來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短期合同沒有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

4樓:戚廣利

籤短期合同與長期合同區別就是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長期的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雲遮落暉

現在沒什麼長期合同了,勞動合同按照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職工簽完兩次短期合同以後,再籤合同就必須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福利待遇和工資跟合同的種類無關,只要你不是作為派遣工,都差不多。但是作為應屆生,一方面要關注自己的勞動合同,更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職業規劃。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單位而言

1、長期合同試用期長,在較長的試用期內,更易瞭解員工能力,根性據考評再決定是否留用。短期反之;

2、長期合同更容易留用員工的心,讓員工放心在一個企業長期工作,短期反之;

3、長期合省得年年簽訂,兩次短期簽訂後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如簽訂相對長一點的合同;

4、長期合同過了試用期後在合同到期前解除,除了要支付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賠償金,短期的到期了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對員工而言

1、員工要辭職,都是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沒有區別,都可以離開;

2、合同期長,試用期長,在這麼長的試用期記憶體在更多的不確定因素。過了試用期相對來說,長期合同對員工更有利。

三、如果勞方和資方都是公平、公正,盡職盡能,其實沒任何別。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該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

7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什麼好處?一、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同時在單位面對裁員風險時,無固定期限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優待。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對於像某些製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 有保障感,一方面可以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公司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同時我們知道,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見以下法律條款。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好處有:

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想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自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差異,一種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預告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另一種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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