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殘玉潭秋
94年釋出的勞動法還有效力的,
07釋出的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只是一部新出臺的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
兩部法律有不同的地方,勞動合同法內適用的條款就會依照勞動合同法的,但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但在勞動法中有規定的,適應勞動法。
因為勞動法出臺至今為止並沒有廢止。
企業藉口虧損單方扣減工資這一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針對這一情況,首先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其無故拖欠的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事情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法律的原則是有利原則。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新法頒佈前,那2部法律都可以引用,那個對員工有利,就用哪個。
如果事情發生在新法頒佈之後,應用新法,舊法不具法律約束力。
3樓:匿名使用者
1.07年釋出的新法中無規定此條,公司內有此規章規定,那企業的規定具不具效力
---公司的規定要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具有效力2.《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由此可見公司扣減工資是違法的。
祝你好運哦!
4樓:楚心鑲
你的認識有誤,一是勞動法一是勞動合同法,
不衝突,應該按照合同執行,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工資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力啦。以新勞動法為準則
6樓:阿樑
首先,勞動法沒有新舊之分,現行的勞動法就是2023年7月5日公佈的,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就如你所說的,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2023年6月29日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兩個法律的指向是有所區別的。
第四,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那麼貴單位就應該有自己的關於工資分配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五,貴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中有沒有虧損扣減工資的條款,如果沒有另當別論,如果有,現在扣減工資是不是符合規章制度,如果符合規章制度的,屬於正常的,如果超過了,可以提出異議。
第六,也就是最困難的,你說「企業藉口虧損」,有證據證明「藉口」嗎?因為無論是申請仲裁還是提起訴訟,都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上述條件都具備了,你就可以試一試仲裁和訴訟了,當然司法不公是另外一回事。否則的話,你就接受現實吧。
大家都是打工的,如果以上看法對你帶來幫助,我會感到莫大的欣慰!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效,之前的勞動法還是有效的,只有在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的才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其他的依然可以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問題,懂勞動法的請進,勞動問題,懂勞動法的請進
如果你是北京的,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繳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如果單位沒有繳納,你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你可在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查詢自己的社保繳費情況。郵 cyf17582 sina.com 你合同到2009 1 1,現在合同還沒續。根據勞動合同法是屬勞動合同終止,你可...
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哥們一下
公司的要求明顯不合法 勞動法關於勞動者勞動時間的規定有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
懂《勞動法》的來
1 可籤可不籤,但一定要有在打工地工作的憑據,以便將來出問題時用!憑據要他們廠內負責人的簽字或公章。2 寒假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參照非全日制用工,屬僱傭類臨時用工關係。3 工資待遇在於協商,雖然2 3倍工資受法律保護,但在實際工資發放過程中,如未進行協商是不會給你的。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上沒有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