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1條情況有經濟賠償嗎,勞動合同法41條規定如何經濟補償?

2022-06-29 21:50:25 字數 6305 閱讀 3551

1樓: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一款是指「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這句話之前的內容。)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律所的故事

企業因為客觀原因需要裁員,不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41條規定如何經濟補償?

3樓:ofweek人才網

違反的定義是什麼,四十一條是關於經濟性裁員的條款,單位違法是未發代通知金還是未通知工會?違發代通知金,如果還未簽訂解除協議,可以索要;如果是未通知工會,由工會通知改正。 單位以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法定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希望可以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很高興回答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5樓:律鼎網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裁員屬於法定的補償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具體的補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照程式可以裁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外,第

二、三、四款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因經營發生困難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7樓:韓全啟律師

1、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其中下面包括的是(一)(二)(三)(四)項,同屬於第一款。

3、對法律要有基本的瞭解。僅供參考。

8樓:

勞動合同法第41條2、3、4款沒有經濟補償。

主要意思是:企業有2、3、4情形的,需裁減專人屬員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9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purplemolly的意見。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你是對於法來條當中的「

自條、款、項、目」理解bai錯誤了。《du勞動合同zhi法》第四十一dao條第一款應該是從「有下列情形之一」至「(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二款則是從「裁減人員時」至「(三)」,剩下的是第三款。

而法條中的「(一)、(二)、(三)、(四)」則是項。 那麼,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的情況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

11樓:陶可壕

需要支付。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包含(一)、(二)、(三)、(四)項;第二款而為「裁減人員時......」後續部分。

按勞動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賠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

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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