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詳談可以hi我!
1、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關鍵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去新單位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不需要批准,只需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賠償
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3樓:七哥放羊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不籤,則按實際工作時間雙倍賠償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只是取證較困難。
4樓:宋博李博
沒簽合同還辭什麼職啊,直接走就完了。
然後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資與經濟賠償。詳情自己看《勞動合同法》
5樓:魔靈上司
等到30號再要,不給就算啦
有急事需要急辭,公司不批,說走的話沒有工資!
6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上級不批直接走人能拿到工資嗎
7樓:青燈俗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8樓:匿名使用者
剋扣你工資,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爭議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私企中常遇到的問題,你實在想走,老闆一定不會給你錢,但是你又不想再做,那你最好去找勞動者權益保障部門或你所在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聯絡,請他們幫忙!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當著幾人的面.把辭職書給他,他批不批是他的事,你交你的辭職書,如果到時不給結工資,就去社保或勞動局.他們肯定會問你交辭職書的時候有沒有看到,到時讓這幾個人給你做個證,就行了.
最怕的是有些人不敢做證.當然了,你一去勞動局,公司肯定會給你批辭職書的,可是還要等一個月才能走.
加急!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不批!不給工資怎麼辦?
11樓:月滿抱佳人
首先公司不跟你籤勞動合同就已經違反勞動法了,你可以按照勞動法,你至少也有一個月沒有籤勞動合同了,就以這點就可以要他每個月付2倍的工資給你.
你進工廠,一般都是3-6個月為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3天交辭職信,3天之後就可以走人了,不必要要到一個月之後,這廠長沒文化還是有關係?
反正,錯不在你,我對你有信心!
12樓:危秀竹
這個問題只有靠你來收集相關的證人、證言、證詞及證據啦要不就真的沒什麼辦法;特別是對方來過小人行為那麼你就更沒什麼辦法了,只有自認倒黴啦。你試著再去跟他們溝通一下;注意用錄音裝置把談話過程給記錄下來這樣應該會好點吧。真的沒辦法那麼只有請教律師啦;可以先想律師諮詢一下也可以的。
要不到律師**去諮詢查詢也可以。希望順利!
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不批有其他辦法嗎?
13樓:
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書告知,到期即可離職,不給工資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可以遞交辭職信,之後自行離去。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不必困擾,只需要走正常辭職手續即可。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試用期過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不批怎麼辦?
14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也是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樓:我愛沵
你只要主明觀點,首先要了解的是: 1\在試用期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關係還是存在 2\在試用期間的工資還是不能低於最低標準 3/在拿不回試用期工資時可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給你個參考: 如果發生你剛才所說的情況,試用期已過後你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繼續接受你的勞動並給予你勞動報酬,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處。」 還有就是經濟補償金。
跟物件分開各回各家的時候,他直接走了,沒送我去打車,就轉身走了,我就覺得火,是我不對嘛,有這樣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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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上級領導不批怎么辦,辭職,上級領導不批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對此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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