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及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就可以。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案件可以hi我
2樓:彩虹無一
1、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同時規定應提前30天(試用期3天)書面通知單位,但並未規定如果未盡到書面通知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所以你完全可以抬腳走人。
2、建議: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需要花費你22元的血汗錢)將書面辭職報告(同時寫明要求交接工作)郵遞給公司,保留好回執,這是你依法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證據。一個月以後,要求結算工資,離開即可。
3、辭職報告中已經表明了你按照合同約定交接工作的請求,如果公司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同意交接工作,即使造成損失你也不必承擔。
4、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退一步講,即使由於你的原因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也不能每天扣發100元工資,況且企業應有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和數額的多少。
綜上,你只是想辭職而已,那就抬腳走人吧,廠裡沒有告你的依據。
祝你好運!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沒權利不讓員工辭職!你現在就提交辭職報告,滿一個月時,廠方就要給你辦理辭職手續,如果廠方很想留你,只能和你協商,最終取決於你的態度!你的工資廠方還得一分不少的發給你!
如果新單位對你很有吸引力,你可以交了辭職報告就走人,工廠的物品一件不少的交給廠方,大不了算你違約,一個月工資不要了!!
到時:『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的只會是廠方。你能告你啥呀?別被那些無法律效力的文字嚇暈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具體情況可以**聯絡。
縱橫法律網 尤飛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廠裡面怎麼樣可以把人開除的那條 你照做就是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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