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一下,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列分析。

2025-01-05 22:55:18 字數 1503 閱讀 3281

1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1、如果公司故意不在原條件的基礎上與你續訂合同,應當向你賠償經濟補償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46條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根據你的工作年限,公司應向你賠償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可收集你與單位存在10年用工關係的證據,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2樓:網友

1、公司做法合法,但需要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是每滿一年補一月,十年共十個月工資補償)

2、帶上十年工作證據去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只涉及經濟補償,那就是終局裁決。

祝好運!

3樓:網友

不存在對與錯的問題;按未簽訂勞動合同處理。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4樓:

1、單位那些地方違法了?

用人單位在社保繳納問題上,有兩處違法。一是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沒有及時繳納社保;二是繳納社保時沒有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比例;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違法。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根據第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5月份工資6000作為違約金抵押,沒有法律依據,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的剋扣工資。

不再扣個人所得稅屬於偷逃稅收。

違約金付清後單位為員工辦理檔案、保險轉移手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違反《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2、如果單位敗訴,將承擔哪些責任?

單位的仲裁申請事項或訴訟請求肯定得不到支援,如果我是該員工,將提出如下反訴:

用人單位支付本人2008年5月的工資6000元(可以扣稅);《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支付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1500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

支付經濟補償金個月工資9000元;《勞動合同法》第條。

支付剋扣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4500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

補繳及補足勞動合同期間的社保。各省規定不同,就不例出法律規定了。

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承擔因不出具證明及轉移檔案、保險給本人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

3、單位應怎麼處理該問題。

撤回仲裁申請或起訴,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乙個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和解此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的安全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

勞動合同法關於賠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是合同期未滿,單位提出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你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是賠償金,賠償金是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也就是每年2個月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我想應當不低於3000.00元 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續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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