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不明白的地方
1樓:從
第一條為競業限制條款,只要你離職公司每月支付你在職時工資的*%,你就不能到跟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包括自己創立同類公司。如果他不支付你工資,那麼這個條款無效。
第二條是為無效條款,《勞動合同法》等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三十天後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批不批准與勞動合同的解除無關。不同意的話支付賠償金是違法的。
2樓:開心1芒果
是不符合《勞動法》:
第一條:目的可能是要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怕離職員工利用之前的業務關係等有利條件侵佔市場;
第二條:員工申請離職的原因只要符合《勞動法》中的離職理由就可以離職,如用人單位不同意離職,也只需要賠付最多一年的基本工資(最少乙個月的基本工資,工作每滿一年,增加乙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
所以不用怕,只要合同上有所有條款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類似的話,他拿著這些條款即使簽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勞動仲裁部門一定會支援你的。
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3樓:陳嘉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內容不明確,可以要求公司協商補充或重新簽訂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本資訊等具體的內容,勞動合同是需要寫清楚具體的工作時間、地點和內容,如果工作內容不明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引起糾紛,因此,可以和公司手握通過協商等方式重新補充或者補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旁薯李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運遲,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工作地方不詳細有效嗎
4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沒有寫工作地點的勞動合同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則有效。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5樓:陳浮中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內容不明確,可以要求公司協商補巧散充或重新簽訂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本資訊等具體的內容,勞動合同是需要寫清楚具體的工作時間、地點和內容,如果工作內容不明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引起糾紛,因此,可以和公司通過協商等方式重新補充或者補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孝埋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液伏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6樓:李琰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的,應當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應當寫明工作內容和薪資待遇及工作時長等條款。
如果勞動鎮局則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的,勞動者應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並且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進行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臘虧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禦棚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怎麼辦呢
7樓:律漸
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工作內容不明確可以要求公司協商補充或重新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攜清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蘆滲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辯譁前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可以是多地嗎?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續簽的問題
諮詢社保問題,檢視賬戶金額,醫保報銷明細,養老金計算,歡迎使用查悅社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適合雙倍工資的規定。勞動...
勞動合同法關於賠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是合同期未滿,單位提出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你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是賠償金,賠償金是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也就是每年2個月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我想應當不低於3000.00元 如果是勞動合同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