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什麼?

2025-02-25 20:50:11 字數 4400 閱讀 9263

1樓:祈濃

保險糾紛一般都有哪些情況?常見保險糾紛。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執行合同過程中。

難免因權利、義務等問題發生糾紛,特別是在發生災害事故後,容易在保險責任、核災定損、賠償金額等問題上產生分歧。因而各保險條款都訂有爭議處理內容,規定雙方發生糾紛,保險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精神,保險糾紛儘量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處理。仲裁是指由第三方對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作出判斷或裁決,保險糾紛是用行政手段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辦法,因而仲裁不是司法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

我國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採用二級仲裁製。當事人對仲裁不服,保險糾紛可在10天內向上級仲裁機構提出。

保險糾紛如對二級仲裁仍不服,保險糾紛可在巧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判並判決。申請仲裁時,要向保險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的仲裁機關提交申請書,受理後,仲裁機關將申請書副木傳送給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機關根據調查研究和證據,保險糾紛在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的鑑礎上,先行調解,若能促使雙方達成協議,保險糾紛便作出調解書發給當事人執行,保險糾紛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覺履行。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則由仲裁庭仲裁。併發給仲裁決定書。

保險糾紛調解得特點是什麼

2樓:網友

保險糾紛調解的特點:

是糾紛的矛盾對立與複雜多變。進入訴訟程式的保險合同,多為損失大、標的額高且當事雙方存在重大分歧,矛盾處於激化狀態,調解合意的基礎欠缺。實踐中新情況新特點案件不斷湧現。

是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的侷限。在正常的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程式繁瑣、材料苛刻、服務不到位等情形,促使矛盾進入訴訟程式。保險公司現行理賠模式中,層級之間管理僵化,許可權設定僵化,請示彙報手續繁瑣且效率不高,特別是近年來下級公司調解許可權被上級公司收回,導致下級公司出庭難以有效推動調解。

是基層保險公司訴訟參與不充分。基層保險公司法務團隊訴訟能力不足,甚至無專業應訴人員,理賠人員直接應訴,依賴法院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部分出庭人員存在對法律理解的偏差,擴大免責條款,導致雙方分歧較大。

部分保險公司將出庭承包給**律師,以案件數計費,出庭律師乾脆不調解只等判決。

是保險公司追求自身利益。保險公司擔心應訴人員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應訴人員面臨公司評查調解案件的風險,即使調解有利也不願調解。或者保險公司要求對方做出很大讓步作為同意調解的前提,導致調解不成。

是交強險與商業險未有效銜接。保險合同的理賠依據為法院此前的處理結果,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處理中不參與訴訟,特別是交強險與商業險不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情形,導致商業險保險公司對於此前的判決結果持有異議,對於此前的調解也不予認可。特別是部分交強險公司未出庭參與交強險的處理,案件被缺席判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存有抵制。

保險公司調解注意事項

3樓:錢素峰

法律分析:事故調解注意事項有:1.

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2.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3.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4.

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調解協議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保險糾紛處理過程中得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方式

4樓:匡嘉鑫

法律分析: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具體的是:

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拿巨集伍。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消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絕談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和保險公司

5樓:

摘要。內容擴充套件:調委會受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條件的保險合同糾紛和保險服務糾紛案件的申請,依照規定的程式進行調解,提出調解意見,並監督會員公司(保險公司)切實履行調解協議。

親,你好,我正在為您整理答案,整理答案需要一點時間,親,請你耐心稍等片刻,謝謝哦!

親,你好,保險糾紛御運調解委員會和保銀攔險公司不屬於從屬關係,保險糾紛調解委員會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小額理賠時發生了糾紛之間鎮搏梁的調解員。它起到一種緩和協調作用。

內容擴充套件:調委會受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條件的保險合同糾紛和保險服務糾紛案件的申請,依照規定的迅橘程式進行調解,提出虛爛調解意見,並監督會員公司(保險公司畝譽團)切實履行調解協議。

親,以上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祝你生活愉快!

發生保險糾紛時,應當如何處理?

6樓:山水阿銳

您好,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未加細讀即盲目投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賠時最重要的依據。投保人投保前應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義務的條款。

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保險的預期目的。

2、投保人對保險人變更保險條款未加註意繼續投保。保險合者州侍同訂立後,保險人在續保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單方面變更保險條款,而投保人往往對此不加註意,從而給自跡槐己帶來不利的後果。

3、投保人瞞保、騙保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首吵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拒付保險金。而實踐中,投保人瞞保、騙保的行為並不鮮見。

4、保險**人不遵守**職責違規操作。有的保險**人為了攬取業務,誇大保險功能,隨意承諾保險利益,誘使消費者投保,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事故調解後保險公司是否應

7樓:周業懇

交通事故調解一般是不需要保險公司出場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交通事故處理後是否可另行起訴。

可以另行起訴。模掘。

1.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後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後,就剩賠償問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任選其一解決:1、自行協商。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事故認定書出來了對方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認定書出具後一方拒絕認可或者拒不處理的,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沒碼悄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枯渣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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