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員工簽訂固定時間合同,說辭職扣工資是否對的

2025-03-09 07:00:22 字數 5846 閱讀 3392

1樓:龐迎夏侯

若是沒有違反公司制度。

沒有給陪族公司造成損失。

是不可以因為枝運員工辭職而扣工資的。

員工只要按蘆搭弊勞動合同要求提前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即可。

公司跟員工籤協議,如果未滿期限辭職會扣錢,合法嗎?

2樓:李亞東

不合法。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以上規定,單位招用你後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綜上,你可以隨時解決勞動合同並要求對方給付雙倍工資,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再支付給你乙個半月的工資。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這個約定是否對雙方有效,要根據具體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書生之見是我

沒有辦法,這個事勞動法規定的,單位做法合法合規,你只能遵守,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應該提前乙個月告訴單位,然後繼續工作三十天就可以結清工資離開,如果隨便提前離開,單位可以作為曠工處理扣除你的全部或者部分工資。

4樓:琵琶骨

這個未滿三十天是指什麼?一般來說,公司都會設有實習期,有乙個月的,也有三個月的。若是公司正式員工,就預設你已過了實習期,那麼這個未滿三十天是指未在離職前乙個月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只要公司願意與你協商,這個條款基本沒用。

也就是說公司和你沒談好甚至都沒友好協商,那麼就得看協議裡關於違約條款的部分了,如果有明確約定且雙方均已簽字捺印,那麼公司按照該協議扣錢無可厚非,打官司公司也不怕。但是關於違約部分敘述不清,用詞比較模糊,或者根本沒有約定,再或者協議沒有雙方的簽字捺印,那麼公司扣工資是違反法律的。

當然,若是正式勞動合同,需要明確約定五險一金等等,若公司未給你交五險一金,可以申請其補交或支付你應當由公司支付的部分。

拿好協議,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諮詢一下比較好。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職屬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因此,如果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協議中,「未滿期限辭職」指的就是上述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扣錢是針對即辭即走,或未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補償,但應提供造成損失的證據或證明。

所以,不贊成即辭即走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而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6樓:罌粟花的往事

要看協議,約定的內容合不合法?首先勞動合同上面是不能約定扣除工資的。一般的公司會與員工另外簽訂乙份協議或者補充合同。

內容基本上是如果員工違反了某項約定。需要承擔違約金。並由員工在協議上承諾違約金在其工資中扣除。

那麼公司這麼做就屬於合法的了?

7樓:欺日無窮

一切看合同上是怎麼寫的。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公司應該賠償員工的損失,同樣,在合同期內員工辭職,員工也會被扣錢。一切以合同為準。

8樓:迅捷斜吩現炮

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違約條款,在勞動合同沒到期前員工辭職屬於違約,員工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這樣做是合法的。

9樓:巨才捷

公司跟員工籤協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沒有按照協議期限辭職,扣工資也屬於正常現象,因為是你違背協議。

10樓:甫曉藍

公司跟員工籤協議如果沒滿期限辭職會按合同上來形成的合同上面寫著違法的事情就是違法的就得扣錢。

11樓:金鄉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未滿期限辭職就扣錢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即可。

12樓:呼延煒

如果公司和員工籤協議時,明確規定未滿期限辭職,將會被扣錢時,就不違法。

13樓:星星之狐

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協議,但約定的違約金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員工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要求公司退回違約金。

14樓:月兮凝

公司給員工籤協議,如果末滿期辭職扣線應該合法,協議也受法律保護。

15樓:網友

如果公司對員工有過培訓,那麼就會產生培訓費用,所以合同上會有所要求的,這樣的情況扣除員工的工資也是合情合理的!

16樓:哈嘍寶喬寶喬

公司跟員工籤協議,如果末到期限辭職扣錢應該合法,協議也具有法律效率。

17樓:海洋

這種協議是不合法的。但是員工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行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一星期通知。

18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這個問題那當然是不合法的因為員工跟公司籤協議未滿期限扣工資。那他這個協議都是不合法的。

19樓:lwb快樂大本營

公司給員工籤協議,如果未滿期限辭退會扣錢合法嗎?公司跟員工籤協議,如果未滿期限辭職會扣錢,這樣不合法。

20樓:網的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了專業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及違法責任。是這種情況的話,就合法,否則不合法。

21樓:網友

工程結義沒滿期的。後以前是正確的。這樣是合法的。因為你們有協議在。所以按法辦事就對了。

22樓:網友

公司正式員工,未滿三十天提出離職,勞動合同解除,單位扣工資,那就看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是怎麼籤的,如果勞動合同上有這些扣錢的條款那也沒有辦法。另外,也可以去找勞動監管部門問問,那樣是否合法。

23樓:海闊天空

至於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關鍵是在籤合同時,已經同意了,所以你不佔理。

24樓:聶先生他老闆

既然是正式工且還有勞務合同那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處理,員工是單方面違約。

25樓:簡鷗

按正常流程,你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但你不能幹了不到乙個月就辭職,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有試用期。

26樓:巨集易齋

這種情況,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用工合同是怎麼寫的。按合同辦事。

27樓:保瀚彬

我只上了8天班 ,他說沒做滿乙個月工資等10元一小時,合同上寫的是18元一小時的。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直接離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扣員工工資?

28樓:

摘要。您好,親親,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直接離職,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力扣員工工資。員工已經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完成了離職手續,那麼用人單位一般沒有權力扣留員工的工資。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結束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扣留員工的工資。員工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完成離職手續,那麼用人單位可能有權扣留員工的工資,以作為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直接離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扣員工工資?

您好,親親,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直接離職,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力扣員工工資。員工已經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完成了離職手續,那麼用人單位一般沒有權力扣留員工的工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結束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扣留員臘渣櫻工的工資。

員工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或輪叢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完成離職梁缺手續,那麼用人單位可能有權扣留員工的工資,以作為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 支付賠償金 :(大睜絕一)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早爛;(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 後,未依照本法規定滾姿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你好,友鍵我合同已經到期乙個多月,我還在公司工作,這個時候我沒有續簽合同,我想離職,公司說會扣我工資的好告巧百分之20,這種情況下怎麼友碧辦呢?

親親,這種情況您可以去勞動局投su,或者申請仲裁。

好的。那到時候他給我發工資的話,會扣我百分之20,我這個工資是先拿到還是怎麼辦呢?

親親,您公司扣工資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su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直接離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扣員工工資?

29樓:羅仰俠

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即可辦理離職手續走人,用人單位沒有權力扣員工工資,用人單位扣員工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剋扣的工資。《勞喚橡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掘鏈慎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判敬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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