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開發商的承諾在更換其他物業公司後還具有法律效益的嗎?

2025-03-18 15:20:07 字數 2971 閱讀 4009

1樓:太子凌凌漆

開發商把物業賣掉了就不是物業所有人了,他的承諾沒效 的。但是你記住一點就行了,小區的專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的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人是全體業主,物業要求收費不是一定不可以,但是要徵知笑得大部分業主的同意。依我說的話,為了業主們可以長期使用泳池和網球場,建議可以交一點費用,因為泳池和網球場肯定是要維護的,但是你們要跟物業簽訂合同,約定收費細則和維護條款,防止物業收了錢不做事。

收多少費用物業公司要向物價主管部門申請,並徵得大部分業主的同意,養護合同要公示。而且,因為泳池和網球場的所有人是全體業主,物業收費所得也是歸全體業主所有,法律規定,利用共用部位經營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你們和物業簽訂的養護合同要約定收益分配,建議一部分歸物業的公共廳辯服務費(不超過扮猛缺50%),剩下歸納到專項維修資金。防止日後因為收益分配發生糾紛。

2樓:網友

需要你們小區業主協會的人和物業簽訂合同,現在這樣的情況,開發商那邊肯定是木戲了。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到期後需要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嗎

3樓:長樂未央

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如果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更換物業服務企業。

開發商也是屬於業主(未售房業主),也有投票權。你把開發商的投票權也計算在內,再重新統計下就知道能不能更換物業了。

計算方法如下:

1)專有部門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2)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乙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築單位尚未**和雖已**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乙個買受人擁有乙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如果重新計算後,不能更換物業公司的,建議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向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反映相關情況。

因為新物業接管小區一定要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如果新物業入駐程式不合法,房地產主管部門不會予以備案。

物業有權單方面變更對業主做出的承諾嘛?

4樓:

摘要。不能任意變更,協議,協議,顧名思義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不管是前期的協議,還是後期的協議,要變更,都可以,但前提條件就是物業公司與業主要重新坐下來再協商。再談判。

根據談的結果再修改變更協議,任意變更,是得不到另一方同意的,是無效的。不合法的,失去了協議的初衷。

親,您好<>

物業無權單方面變更對業主做出的承諾。

不能任意變更,協禪數議,協議,顧名思義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不管是前期的協議,還是後期的協議,要變更,都可以,但前提條件就是物業公司與業主要重新坐下來再協瞎頌商。再談判。根據談的結果再修改變更協議,任意變更,是得不到另一方同意磨襲鄭的,是無效的。

不合法的,失去了協議的初衷。

有相對的法律條款嘛???

我想複製發給對方律師。

纖逗悶民法典》的規定,物業合同變更條款,對業毀彎主是否產生法律效力,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指雹。如果物業合同是物業公司單方變更的,合同變更對業主不產生法律效力。

我不知道怎麼表達,簡短和核的說吧。物業之前承諾過畢腔,可以拿收房時開發商代收的五通費低物業,由於錢足夠多,我就兩三年沒去交,現在去,他們告訴我不手棚衫可以抵扣了,現在要用現金交。他們有權利這樣嘛???

沒權利哦。有法律依據沒有???

收房時開發商代收的五通費低物業。

嗯。你們當時有聊天記錄或是證據證明他們說過這個嗎。

說過,全小區都知道。

纖逗悶民法典》的規定,物業合同變更條款,對業毀彎主是否產生法律效力,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指雹。如果物業合同是物業公司單方變更的,合同變更對業主不產生法律效力。

業主個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減免物業費協議,新的物業公司需要遵守嗎

5樓:

摘要。您好!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約定不能損害第三方的權益,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對物業費收費標準的約定,在沒有物業公司追認的前提下,不對物業企業產生約束力。

業主個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減免物業費協議,新的物業公司需要遵守嗎。

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

那請問律師新的物業公司需要遵守嗎?

您好!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約定不能損害第三方的權益,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對物業費收費標準的約定,在沒有物業公司追認的前提下,不對物業企業產生約束力。

您好!新的物業公司可以不用遵守呢。

謝謝。不客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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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主動承擔開發商責任是否有效?

6樓:業主學法

前期物業主動承擔開發商責任是否有效,應當根據雙方約定,有關規定如下:

1、該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應灶弊當按《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且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枯譁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並按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2、依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三十四條規定「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沒辯行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以及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的規定。

3、前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約定,必須載明於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並已通過**主管部門的依法指導、監督。

有關問題請參考「如何理解前期物業服務的責任與期限」、「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的服務。

等文章。依法依規提出觀點,希望、能幫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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