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嘆笑一世傾城
申請鑑定的費用一般由申請人先行墊付,待案子終結後根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援,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援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在法院打官司申請鑑定的費用最終由誰支付? 15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鑑定的費用一般由申請人付。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鑑定的費用一般由申請人先行墊付,待案子終結後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援,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援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在訴訟請求中列明,由法院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由敗訴方負擔,而是鑑定結果不利的一方負擔,或由法院裁定由誰負擔。
打個比方:一個案子,總共訴訟100萬元,其中10萬元的條子被告認為有假,申請鑑定,結果確實是假的。結果法院支援原告90萬元。
原告敗訴了嗎?沒有。但10萬元的鑑定費用是由於原告的原因導致的,由原告承擔,也就是勝訴方承擔了。
再比如:一個工程款的糾紛,雙方對工程款金額爭執不下,鑑定的結果當然既不是原告的數字也不是被告的數字。判決當然是原告勝了,但對於鑑定費,仍然要雙方共同負責而不是被告單方負擔。
5樓:匿名使用者
鑑定費用屬於其他訴訟費用的範圍,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由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的,各自承擔相應部分,但法院有權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所以鑑定費用原則上也由敗訴方承擔,但鑑定的結論如果與主張方的主張差異較大,也會分擔部分鑑定費用。
6樓:工藤え新一
敗訴方,我爸就是法院的
被告要求做指紋鑑定卻不交鑑定費怎麼辦,法院也拖著,催了法官,法官也拖,作為原告該咋辦
放心 急解決不了問題 案子有結案期的 被告提出鑑定 不交費視為放棄主張 為什麼你會認為法官也在拖?你不相信這個世界為什麼還去起訴?換個眼光看世界吧 這個世界不是你想的那麼複雜 雖然世界不簡單 先把鑑定費用付了,如果打官司成功了,向他們索要陪償。被告人的款已經扣到法院的賬上,但是執行庭法官一直拖著不給...
在法院訴訟中,原告要求進行簽名鑑定,但法院說雙方都同意後,才能進行鑑定,是否有相關規定
1 法院說雙方都同意才能鑑定。這純粹胡扯!請你參考一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
法院受理後多久時間能收到法院傳票
法院從收到起訴書到發出傳票要經過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對起訴書的審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個階段就是向被告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