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勞動關係的條件,怎麼確定勞動關係?

2021-03-03 23:20:06 字數 5208 閱讀 9298

1樓:脛下逆鱗

簡單點,就是去上班,並有上班的記錄即可。

如:考勤卡、或有工資條等。

根據最新《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關係到底何時建立呢?毋庸置疑,依第七條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當然為用工之日。

那麼用工之日和訂立勞動關係又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呢,在這裡必須明確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

其次,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一定證明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勞動關係建立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最終合同是通過雙方來履行的,如果一方為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的結果就是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雙方對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合同)的履行。

怎麼確定勞動關係?

2樓:牟利蜜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物件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建立。

2、事實勞動關係可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4樓:知英人力

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資格、從屬關係、勞動性質。

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

6樓:我是

只有企業與自然人才能確立勞動關係,自然人與自然人只能確立勞務關係

7樓:青澎納翠桃

這裡存在

一個問題

,你們到底屬於不屬於承包,如果有

證據證明你們是承包,那就不是

勞動關係

,你的勞動關係存在於你跟你的老闆

之間,也不是公司,另外,你們承包的是什麼

活兒,如果你的老闆沒有資質進行招用

工人,你們可以申請仲裁,連老闆帶公司一起仲裁,維護你們的權益,但是就

目前來說,你們沒有

承包合同

,那麼就醫藥費公司已經給承擔來說,主張你們實際是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是可以,公司在這方面不好提出反證證明在其他方面為你們承擔醫藥費的

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怎麼區分勞動,勞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首先,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

其次,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一定證明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勞動關係建立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最終合同是通過雙方來履行的,如果一方為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的結果就是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雙方對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怎麼區分勞動、勞務關係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勞務關係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僱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作為勞動關係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准、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係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勞動關係成立條件有哪些

9樓:華律網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樓:房忠府風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特殊勞動者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比如對於在華的外國人想要在中國工作的,必須先獲取就業許可證或者擁有專家證等其他特殊行業工作證。自然人無法達到勞動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單位的各項條件,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之間一般成立的是勞務關係,。再比如,公司破產清算組和僱傭人員之間,破產清算組沒有固定場所、固定資產,對外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屬於其他組織,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這兩者之間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

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2、勞動者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支付報酬的工作比如部分行業的銷售業務員,業務員並不需要每天按時打卡上班,沒有固定工作場所,也不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無底薪也無銷售任務,只是在銷售額中提成作為報酬。再比如運輸行業的掛靠關係,掛靠人以自有車輛僱傭司機跑運輸,只是通過運輸企業辦理營運證,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運輸。但實際上司機並不服從運輸企業的管理和遵守規章制度,完全聽從掛靠人的指揮,也由掛靠人直接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與運輸企業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

3、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動行為必須是完成單位所安排的業務,現實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成立過程中僱傭員工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除滿足上述1、2兩個條件外,所從事的活動是企業設立過程中業務的組成部分,當然成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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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動法的案例分析

1 企業處理是正確的,因為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之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某連續曠工28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企業完全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仲裁委員會不應接受企業變更退工理由的請求,因為根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41條第2款之規定,在舉證...

勞動關係是什麼有什麼特徵,勞動關係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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