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仲裁請求被拒絕後,還能否在人民法院上提出來

2021-04-20 04:35:00 字數 5274 閱讀 2219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的!

2樓:徐州刑事辯護網

應該不能。

勞動糾紛實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在訴訟階段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等於跳過勞動仲裁了。

3樓:官司打到底

勞動仲裁沒有錯,你可以先行將你所申請的一部分進行解決,然後將沒有申請的一版

部分另行申請勞動仲權裁,或者現在就在勞動仲裁撤訴,然後在15天內重新申請勞動仲裁,將你所有的請求同時申請。如果勞動仲裁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你在增加請求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與法院起訴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援助方式,你在勞動仲裁的時候提出的要求,可以在法院起訴的時候改變訴求的,包括增加訴求或改變訴求

5樓:牛朋偉律師

可以起訴到法院後,增加訴訟請求。

6樓:統軍

在法院開始後,第一項是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宣讀起訴狀,在宣讀起訴狀後,法官會問你還有無變更或補充的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因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查實被申請人主體後,是從新申請仲裁還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韓飛律師

勞動仲裁因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查實被申請人主體後,應當重新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8樓:周律師說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查實被申請人主體後,應重新申請勞動仲裁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重新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前置程式是必須的。因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而不予受理,該實體權利並沒有經過仲裁,所以,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再到法院起訴。

10樓:湯安吉

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式。

11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後多長時間內必須執行 10

12樓:摸摸哦哦弄路吧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後,也就是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在15日內,雙方不服,可以上訴至當地的人民法院,如果15日內雙方未上訴,裁決書生效後,申請人可以拿著裁決書去單位執行,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裁決書上支援的請求,可以噹噹地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庭去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間大概6個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實有錯誤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了法定程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

13樓:謙幻雪戀

在申請人收到裁決書之後,可以前往單位執行,

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裁決書上支援的請求,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庭去申請強制執行,接到申請後,六個月內容必須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

14樓:愛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仲裁結

果出來後多長時間必須執行。仲裁結果下來即已經生效,若對方認可此結果卻不執行。可向申請強制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15樓:精緻的

執行三個月內結案。

勞動仲裁有一點很特殊,在起訴到法院之前,勞動者必須經過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式,否則法院不會受理案件。這就是所謂的仲裁前置。但並不一定總得等到仲裁機構出具仲裁裁決。

如果仲裁機構認為勞動者申請的案件不屬於勞動爭議的收案範圍,即會向勞動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逾期沒有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的;勞動者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如果已經進入仲裁的審理程式,但並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結該案,勞動者可以申請不再由仲裁機構繼續審理,仲裁機構同意後會出具仲裁決定書,勞動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後面兩種例外性的情形已經超過了所有案件的五成以上,如果勞動者急於行使權利,不妨一試,成功的可能性很高。

16樓:有內涵的小胖子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後一個月內就會執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17樓:sb中的戰鬥機

你對裁決書很滿意的話,勞動仲裁一般裁決書生效30天后,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雙方都簽收並且不找法院才生效的。為什麼是30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樓:心繫遙遠故鄉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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