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勞動仲裁駁回,現已起訴至法院立案

2021-08-18 15:22:45 字數 6155 閱讀 3093

1樓:

第一項請求證明勞動關係基本夠了,但是存續期間是否能確定要看具體證據;

第二項請求具體要看你的證據6是否能夠被採信且其中具體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是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項請求可能各地判決會有不同,個人見解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但是失業保險的損失是否被支援難說,因為失業之後可以不去申領失業保險金,且以後再申領也不存在損失,所以這一項可能不會被支援;

第四項首先看第一項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否能被確認,如果確認後又沒有簽訂合同,那麼勝算很大,當然金額也要看證據,目前難以提供具體意見。

另外這個駁回的理由。。。好奇怪啊。

2樓:匿名使用者

大哥,你的日期有問題《請求確認2023年2月7日至22023年11月19日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是2023年不是22023年。你好馬虎啊。

我看了下你的證據,證據還是蠻充足的。剩下的就是請個好律師替你打管司了,祝你好運。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估計你的證據支援前三項訴求應當夠了,但第四項訴求沒有明顯的計算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法院起訴,前三項應該可以拿到的.沒看到你們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提供你曾在**工作過的證據.

勞動仲裁駁回後如何到法院起訴,起訴後還有勝訴的可能嗎

5樓:李建成律師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起訴,能否勝訴的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6樓:我要移民

第一,你是自動離職,再回來找就不太容易,證據最重要,你要提供有效證據。

第二,法院要看證據,有的證據必須是要通過公證的,你那的名片之類的都是可以做的,怎麼才能讓法院資訊你提供的證據就是真實的?需要舉證。

第三,勝訴最大的一點,就是你手裡要有你所在公司的公章或者業務章檔案上面有你經受的簽字,上面會有時間,這個足以證明一切了。

第四,因為我們是個人,對這些沒有律師研究的透徹,你也最好諮詢律師,有的確實需要花錢找跟律師才能讓你的勝算更大一些。

7樓:

有勝訴可能,但確實是證據有些欠缺,需要繼續補充或者申請法院調取。還有就是你的訴訟請求還是有些問題,雙倍工資應從工作滿一個月之後才能要,也就是應該要從2023年1月20日至離職之日的雙倍工資,另外,要求補繳社保這項請求不屬於仲裁受理範圍。

8樓:西政勞動法援

您的證據確實有些不足,您是否可以拿到一些人的證人證言,證明您曾經在這個公司工作?還有您應該再想一下其他的,比如您跟公司領導接洽的時候的錄音,還有您的工作證、工作服等等的能證明您跟公司之間關係的材料。

9樓:法律

15天內直接起訴即可,為勝訴最好進一步補充證據

確認勞動關係被仲裁委駁回,上訴至法院會怎麼判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向法院起訴而不是上訴。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依法審理並裁決。

至於法院最後會怎麼判決,則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是不確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職工已經有初步的證據可以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不能證明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法院會依法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另外,為了充分保護職工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儘量委託律師**參與訴訟,律師可以從專業的角度來收集有利證據,並在庭審中能根據法律規定來發表有利於當事人的**意見,以爭取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11樓: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對追索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爭議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

但是用人單位真的想和你搞的話,他們可能會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撤銷仲裁裁決。不過你放心,只要是仲裁過程中沒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法院一般都會駁回他們的申請的。

12樓:小酒浸梅子

仲裁的東西怎麼能去法院上訴?

勞動仲裁我贏了,現在公司不服已經起訴法院,一般多久可以審理,我勝訴希望大嗎?

13樓:一隻男神經

不需要了,只要仲裁時公司已經承認你十五號上班,並且有考勤記錄為證就可以了,如果公司已經向法院起訴一般法院在**審理之前都會進行一次審前調解,調解好了就不**,否則很可能從立案到審結最多需要三個月

14樓:酒館也賣茶

找律師來回答,最好是付…………費的那種

勞動仲裁的問題!勞動仲裁已過時效,現在需去法院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樓:

傷殘鑑定你提供零九年的病例是可以,但是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仲裁下達不予受理,你可以到法院,但是一樣也會面臨時效的問題。單位如果真的追的話,你們的賠償是參照工傷的賠償明細進行的。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2、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1)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九條/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九條/

4、輔助器具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按照人均壽命73.5歲計算)

5、停工留薪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6、醫療護理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7、生活護理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8、交通費:(待補充有效票據)

勞動仲裁和到法院起訴有什麼區別?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18樓:法律快車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有很多的人因為勞動關係而與單位發生了糾紛,此後想要討回公道就必須尋求國家機構的幫助,但是現在對勞動者的保護除了起訴以外還有一個前提就是仲裁,只有在仲裁結果沒有讓當事人滿意的情況下才能繼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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