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傷者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3、關於工傷待遇支付方面,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如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工傷,認定工傷,必須要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以及事故報告,你單位應該在30日內申報,現在已經超過期限,只能由本人去申報,但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首先要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索賠之後,再按照工傷辦理,交通事故得到的賠償,低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工傷保險給予補足,並不是得到兩份賠償。
凡是符合工傷條件的,都可以認定工傷,至於能不能鑑定傷殘,那是另外一回事,從你說的情況,評殘的可能不大,如果交通事故已經對她做出賠償,即使認定工傷,你單位可以不賠償損失,即使賠償,也是賠償不足的部分。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該員工向申請工傷認定的想法可以理解,為什麼不讓她隨願呢?!
上班路上被撞,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沒有按規定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本身就是工作失誤。
好在該員工受傷不重,也未因此而給自己和公司造成太多的損失和麻煩,而今交通事故已經解決,相關賠償也應由肇事者進行了賠償,無需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或經濟損失,應是不幸中的萬幸了。
明知該員工沒有骨折之類的創傷,即使做勞動能力鑑定也難以鑑定為等級傷殘。
為什麼不打發她個滿意,彰顯公司的人性化呢?!
4樓:鋼板一個人
按勞動法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工傷。公司無理由駁回,可以申請工傷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做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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