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悅舒騰騰
你所述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企業與您協商同意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不成,還是隻能按照原合同執行。公司要辭退你的話,正常需要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按照任職工齡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補償;如果你不同意離職,公司要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是雙倍經濟補償金。
但是不是說,知道這些,你就非要在公司上班,可以和公司協商差不多的經濟補償金就差不多,我們還是適合而止就好!萬水千山,我們和企業總是有機會碰頭的吧!給大家都留一步。
拿到自己覺得差不多就可以了。希望能幫到你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絕,畢竟當初的合同裡面應該都有說明雙方的責任。
如果違反合同,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
我建議是申請離職,畢竟可能會秋後算賬不說,而且雙方也沒有什麼合作默契了,不如去找另一家了。
你可以到校友邦論壇八卦職場來吐吐槽,望採納
3樓:律師幫新生代
那隻能服從領導的安排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實在不行去勞動局告他
公司以不服從崗位調動為由要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5樓:釣魚佬老頭
1、調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認可才行。
2、公司單方面更改工作地點已屬違法,再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再加上不提前天通知,就是錯上加錯,無法無天,你完全可以依法主張你的合法權益。
3、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沒有天前三十天通知,還應加發一個月的工資。
5、上述要求,可先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認可,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得到你合法的勞動所得,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方面建議您可以找相關部門諮詢一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的話,主動權肯定是您佔有的。如果是公司違約的話,您可以討一個說法。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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