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補貼和加班費的問題

2022-01-06 06:07:08 字數 3863 閱讀 5879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涉及單位的工資獎勵制度,按照一般常規,應該加班費和崗位補貼分項單列計算,但是也有按照崗位包乾算的。關鍵在於當初給崗位補貼的時候是怎麼說的,有沒有制度?如果當初說好了包乾計算,就可以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如果崗位補貼是給班長的,就要另行支付加班費。

2樓:冬風破

崗位補貼是不能算作加班費的。可以找上級談,說不通找勞動局吧!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崗位補貼屬於單位福利,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自行協商一致約定。

對於加班費,則區分加班的不同時間段,依照《勞動法》規定標準進行計算併發放。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0木偶

這個關係要搞好

200塊錢是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是當班長的有,不等班長的沒有,是給的他這個崗位。

假如不給這個加班費,說加崗位補貼補貼就是加班費,那誰還幹班長,肯定是都要加班費了!

還有就是他不想給加班費,這個只是一個藉口,很垃圾的一個藉口。

5樓:

崗位補貼不能代替加班費,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加班費是給予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勞動的報酬。而補貼是指:

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職工在某些勞動條件特殊的崗位勞動,需要支出更多的體力和腦力,因而需要建立補貼,對這種額外的勞動消耗進行補償。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你們有考勤記錄可以作為加班的證據,公司堅持不支付加班費,就向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在接到你們的投訴後,就會去公司調查,然後會責令你公司依法支付你們應得的加班費的.

我的工資構成是基本工資+崗位補貼,計算加班費的時候基數是兩者之和還是隻有基本工資。 20

6樓:白白胖胖小小兒

按道理是兩者之和。但老闆都是吝嗇的,他可能只按基本工資算。

7樓:匿名使用者

1、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或等於1000元,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可以1000元,也可以是1000元以上,都是合法的。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1000元,加班費計算基數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是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底薪。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加班費時,應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勞動者基本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2、加班費的計算。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每小時加班費不得低於勞動者時薪的1.5倍;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不安排補休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2倍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得低於3倍,其中不包括法定節假日的工資。

8樓:人過中年

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援。

(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能夠認定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

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範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於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勞動合同工資待遇條款裡寫: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津貼,崗位補貼,獎金。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9樓:韓飛律師

合法;當然,如果加班較多,約定的工資不足以支付加班費,加班費差額你有權要求支付。

10樓: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但是加班費、獎金不屬於固定工資範圍。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首先加班費 獎金就不算 再有還要看你工作的環境,如果屬於有毒有害工作環境 那麼津貼 崗位補貼 也不算

目前基本工資2020,各種津貼2000,加班費該怎麼算

12樓:墨秀芳冀風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的工資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勞動者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應當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績效工資按業績考核上下浮動的不能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但屬於每月固定數額的也應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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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個是不合理也是違法的 第一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 基本工資 崗位津貼 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