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所提問題解答如下:
1.第一條合法。
2.第二條 勞動合同中應有工作地點規定,若沒有此條約定,則你就憑此條可提出離職,並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若有此條,請注意工地的具體表述。
若公司在要求續簽的合同條款上沒有變動,而你本人不接受續簽,則不能獲得任何補償。若公司在續簽的合同條款上有任何的變動,你都可以拒籤,而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若有不清楚,請再追問:)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法以下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樓:
1、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工作崗位並沒有嚴格規定,因為工作崗位的制定還未有明確標準,也不宜明確規定。所以目前所謂的崗位變動是指比較大的變動,如外勤、內勤、技術工等明顯的變動。至於內勤是前臺、行政、文員、綜合等的變動則沒有太大的問題。
2、如果合同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地點,一般就以單位所在地的地區(指市、縣、鎮之類,不是區)為工作地點,同城的調動不視為變更工作地點。當然,如果相距太遠,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也可以試試區勞動局投訴,但不容易獲得支援。
勞動合同中,對於崗位職務界定模糊,如果有異議該如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所提問題解答如下:
1.第一條合法。
2.第二條 勞動合同中應有工作地點規定,若沒有此條約定,則你就憑此條可提出離職,並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若有此條,請注意工地的具體表述。
若公司在要求續簽的合同條款上沒有變動,而你本人不接受續簽,則不能獲得任何補償。若公司在續簽的合同條款上有任何的變動,你都可以拒籤,而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若有不清楚,請再追問:)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法以下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樓:鬼新娘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條規定,合同必需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工作內容或地點變更,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如果你覺得界定模糊,可以跟對方協商把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清晰化,明確化,勞動法就是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單位簽訂模糊崗位是為了後調動你的工作相對容易;
第二、地點不確定也是為了以後調動你方便。
坦白說法律並沒有明確要求崗位和工作地點細化到什麼程度,所以單位鑽了該空子,但是不能認定為非法。
6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明確,則會以原先的實際工作地點、待遇作為認定依據。單位擅自變更的,如果沒有勞動者同意,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並可以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實際的合同履行。
這裡所說的實際的合同並不等同於原來所籤的書面那份合同,因為在工作過程中雙方或因約定不明確而沒有完全按原來書面的合同約定來履行,而雙方原來的勞動過程中在一定時間內對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待遇等互相認可,視為互相對合同有了明確內容和更改,即為新合同(事實合同)。
勞動法中崗位調整的定義
7樓:
算崗位調整,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進行維權。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員工的崗位,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員工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員工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二、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9樓:阿蒙律師
屬於崗位調整,公司必須與您協商一致才能調整。可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可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崗位變化職務變化算違約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調整工作崗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1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因為不能勝任合同崗位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但是不能降低待遇。
2、其次要看合同,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單位可以調整崗位,以及調整工作崗位的範圍,如果有約定,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約定,屬於單位單方變更合同,你不同意,導致合同解除,單位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只寫部門,沒寫崗位。但我在同崗位做了8年。調去同部門別的崗位可以不去嗎
如果合同上只寫部門,沒想崗位。從法律上講你是應該服從調動的。但你可以主動與部門領導進行溝通,說明你不想調換崗位的原因,取得對方理解。如果實在要強行調動的話,你可能先去那個崗位,然後表現出不適應新崗位工作的狀態,再找領導要求調回原崗位,一般會同意的。另外,調崗後的薪資待遇在合同中有沒有明確,有的單位只...
勞動合同中工資問題
1 如果工資金額不低於你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話,該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金額的條款是沒有問題的,但是 成為正式員工後 這句話是違法的,試用期的工資也需要明確在合同中約定,且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其他條款未知,所以不能確定整個勞動合同的效力。2 公司之前口頭所說的2500 月在沒有合同支援的情...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可以是多地嗎?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