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自己主動辭職和公司主動裁員的性質是不同的。
2,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用支付違約金。
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三類,(1)即時解除,此項原因是因為員工出現較大過錯,導致公司可以單方解除;
2)預告解除,此項原因是因為員工由於勞動者客觀原因導致公司可以解除;(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如果公司沒有上述原因而裁員,應當付你全額的工資。
5,如果公司不願承擔此義務,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6,**通知金在原來的實踐中是存在的,但是,08年的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明確,即,只有在符合預告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才可以單方面通知接觸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的預告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網友
公司在合同期尚未期滿的情況下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通知當事人,並按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來進行補償,如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則需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支付乙個月工資(不是30天)的解除合同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謂的"n+1
勞動合同!!!幫我看看,有沒有法律效益。
3樓:法律信箱
您好!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兩碼事。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勞務合同受民法保護。兩者待遇不同。勞動合同社保費由用人單位繳納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不管社保費的。
二、從樓主提供的合同內容看,應該是勞動關係,要訂「勞動合同」,不能訂「勞務合同」。
三、「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提供或洩露給任何第三方」,這一點期限約定不明確。一般除了在職時保密外,辭職、離職後,最多不超過兩年還要保密,在本地不能到其他同行業的單位工作。這先於高階員工或能夠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員工。
同時,在辭職、離職後兩年內(具體競業限制期限看約定),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不能不負責社保費,上面上面說過。每個人都會老掉的,社保費關係到後路問題,不能忽略。
建議樓主,仔細看一看《勞動合同法》。
4樓:西政自由鳥
最主要的問題是第七條的保險問題,單位應該給勞動者交保險,所以此條違法無效。
其他的約定只要不違法都有效。
勞動合同條款主要有(必備):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樓:網友
5、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提供或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條款單位需向勞動者提供補償,且不得約定包含在工資內,否則條款無效。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勞務,向乙方支付報酬。
報酬最好約定具體數額。
7、乙方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乙方本人自行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單位承擔部分應由單位繳納,如此約定無效。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的話,單位可能還是要補償的。
6樓:馬克思公爵
鑑於甲方業務的需要,僱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還需要加入《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加班費應該是正常工資*2 一週不超過40小時第七條 養老,醫療,大病保險應該由單位繳納,自己只承擔30%勞動報酬也不明確。
對勞動者不利~~~
勞動合同的困擾,急切需要幫助!!!
7樓:網友
這條條款無效的,他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排除了你的權利,你可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不行就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還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說依據的法條是。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樓:網友
違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不具法律效力,或部分違反的其部分就不具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與仲裁問題,謝謝幫忙,有關勞動合同與仲裁方面的問題,諮詢下,謝謝! 我自2025年入職一外資企業,所籤合同為有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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