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凡因工作原因致傷致殘致死的都屬工傷,理應由工作單位負責。關於這條法律的司法解釋是:凡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受到傷害的也屬此類。
工傷認定範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第375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二、你可以讓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拒絕賠償,個人申請,期限為一年;
三、待傷情穩定後,如留下殘疾,你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四、如構成傷殘等級,你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你關心的問題都可以依法解決。
五、如單位拒絕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網友
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
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突發疾病經搶救48小時之外死亡或者存活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待遇辦理。
48小時的起算時間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起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樓:杜姐說法
在工作中受了傷,住進醫院花費高額**費,該如何申請工傷?
5樓:泠映爍山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屬於工傷嗎
6樓:楊國平
法律分析: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怎麼辦理工傷賠償?
7樓:網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直接認定為工傷。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屬於工傷的幾種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加班後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猝死)的,不符合第一項情形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不符合第二項情形種的「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及受到事故傷害」;
不符合第三項「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
不符合第四項「患職業病」;
不符合第五項「因公外出、工作原因收到上海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不符合第六項「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因為是本人突發疾病猝死。
所以可以肯定,下班途中猝死,很難直接認定為工傷。
其次,是否能爭取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也就意味著,本來不屬於工傷,只是法律擴大了保護範圍,將其視為和工傷一樣。
這一點要注意,對比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三工的場所規定,強調「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強調的是「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的工作場所」和第十五條的「工作崗位」有什麼區別呢?
按照最高院在其再審案件((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中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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