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試用期體檢不合格能讓廠裡補償嗎

2025-03-04 06:55:26 字數 5400 閱讀 5197

1樓:如痴如醉是我

不含脂肪的工資沒肢前和獎金,佣金,等等,如果你不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根據平均工資計算前裁員12月枯清薪酬總額不超過12個月,根據您在工廠工齡,補償了一年乙個月。還有一種優待,這是六個月內,該工廠的招聘人飢逗員,那麼你必須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2樓:網友

我是勞務工220的報名費進廠,現在上班已28天了,廠裡要求體檢,體檢聽力不合格,被辭退有補償嗎。

3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猛好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羨衝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兄知殲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試用期體檢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南方飛虹

試用期體檢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認為勞動者體檢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樓:失戀33天

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因某些特定的疾病不可從事某些特定的行業,此外的行業,單位均不得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否則即構成歧視,可以提起訴訟。

此外,即使是B肝病人,也有勞動權,任何單位不可侵犯。衛生部2011年《關於進一步規範B肝專案檢測的通知》中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肝專案檢測,違規情節嚴重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試用期體檢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賈俊峰

試用期體檢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認為勞動者體檢不合格則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網友

試用期體檢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8樓:網友

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更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襲鸞彭頡

體檢是否合格應當是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前應當解決的問題,現在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使用勞動者,雙方之間已經存在勞動關係,且勞動者又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王元頁

看單位最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解除理由,如果體檢不合格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解僱。否則單位解僱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可以,這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期間體檢不合格,被辭退.賠償嗎

12樓:知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進廠時體檢合格,但工作了5年後公司體檢不合格,需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有哪些賠付?

13樓:網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試工期,單位通知試工不合格,可以得到工資之外的補償嗎

14樓:遠端法律諮詢

1、這得看你的試用期有多久?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你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你雙倍工資。

15樓:

可能你說的試工期就是試用期。

關於試用期企業提出解除的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除非你能證明企業存在以下問題,可以要求工資之外的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6樓:網友

不能吧,給工資就不錯了。

請問在公司過了試用期但因為體檢不合格要求辭退可以得到賠償嗎?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17樓:網友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中,不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不合格的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嗎

18樓:張健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合格的,不影響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發放。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備春和社會保障局的**。

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滑租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仿讓耐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延長試用期合法嗎?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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