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底薪算加班費規定合不合理

2021-03-04 06:28:44 字數 1387 閱讀 2673

1樓: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

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

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勞動合同中規定: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每月工資內已含加班費。是否合理合法?

2樓:上海方燕律師

如果雙方協

復商一致,可以制在合同中約定將加班費包含在工資總數內。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而無效:

1、約定的加班費數額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1.5倍;雙休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3倍。

2、每月工資扣除加班費後,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頒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1、怎麼寫無所謂;只要企業確實支付了加班工資就好;

2、很多企業都會在工資上操版作一下權的;

3、5000一個月的工資。會拆分成很多個模組;

4、如:基本工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崗位(補貼)工資、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工齡獎、全勤獎、補貼、、、、、、等等n個模組;

5、所以說,勞動局就算去查,只要企業能提供工資條且工資分配合理,基本沒事。

6、還有的企業,在工資上做兩套賬甚至3套帳。

4樓:legal51易法通

企業可抄以與員工約定加班費,但不襲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多少?這個約定有可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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