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沒問題。
2.你實際上了幾天班呢,是雙休的嘛?
3.加班費這東西很隱性的,要看是強制加班的還是怎麼樣的了?
4.只要簽訂了合同,社會保險是必須繳的,這個可以進行投訴。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性的,這個不交也是可以的。
5.自己辭職的話,只能申請原來那部分未替你繳納的社會保險的不暢。
6.被辭退的話,公司如果讓你很快就走,那要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然後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半年折成乙個月,如工作了1年2個月,那就需要支付3個月的補償。
7.勞動站要看地方,有執行權的就行。
8.現在一般地方的勞動局對勞動者的保障還是比較到位的,特別是深圳。應該問題不大。
至於起訴,我覺得還是別考慮了,一來時間方面你耗不起,二來本身涉及的金額應該並不大,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去折騰 沒必要。
2樓:怪三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棒棒劍客
有困難找警察,放心,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在工廠做了五年辭職如何補償
4樓:
摘要。親,您好!在工廠做了五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親,缺散您好!在工廠做了五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伏源氏裂簡償。
你好,可以打**嗎?
<>您好,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凱凱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碰返,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笑孫飢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親,您好!您這邊可以下單**服務<>
親,您好!您這邊是遇到什麼情況呢?
在工廠做了五年辭職如何補償
5樓:
你好,法律分析:在工廠做了五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逗遲旁山橡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旦笑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
自己辭職退廠有補償嗎
6樓:張梅
自己辭職公司一般沒有補償。法律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損害自己權益的行為而提起辭職的,是有經濟補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橘物般是沒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高伍賀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戚派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廠搬遷員工辭職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7樓:王琬淇
法律分析:可以,由於工廠搬遷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故勞動者有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選擇不繼續履行。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隨廠搬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凳漏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型粗罩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卜鬧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關於辭職的問題,一個關於辭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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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店辭職的問題,酒店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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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請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