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與我續鑑用工協議是否有經濟補償

2025-03-19 03:20:17 字數 4395 閱讀 4772

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散租碧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型頌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衝舉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手打不易,希望!

2樓:du笨鳥

公司缺唯不與員工續簽用工協議,按照勞動法規定是有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不續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可能有以下四種伏碰培情況:

1)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其中只有第四種情況不需支吵燃付經濟補償,其他三種情況都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

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與員工都不續訂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3樓:李丹

法律分析: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的,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沖模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散世緩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返罩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請問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給予續約也不給補償將如何辦?如何收集證據?

4樓:sunny孑然一身

如果您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不給予續約也不給予補償,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2.與公司溝通:您可以與公司進行溝通,瞭解公司的決定和原因,並要求公司給出明確的解釋和補償方中穗案。如果公司的回應無法解決問題,可以考慮採取其他措施。搭姿。

3.收集證據:您可以蒐集與合同到期、續約和補償等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工作記錄、郵件、通訊記錄、工資單等檔案,以及與公司的溝通記錄、證人證言等。

4.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公司拒絕與您溝通或者拒絕履行義務,您可以諮詢律師,以獲取有關提起訴訟的建議和支援。

5.提起訴訟:準備好相關材料後,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給予合理的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證據時,要注意儲存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便在日後的訴訟中起到有力的證明作用。同時,提起訴訟也需要考慮時間和證據等因素,以確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合同期滿,因職工身體情況,用工單位不與職工續鑑合同,可以要求補償金嗎?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期滿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合法自然解除,即便沒有身體原因用工單位不與職工續鑑合同屬於合法解除,沒有解除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樓:網友

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員工離職的法律規定: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正式提出書面辭職報告,30天后勞動關係解除,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天提出正式書面辭職報告,3天后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員工工資(不需要賠償),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和仲裁。

2、用人單位解聘員工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以補償,標準為每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按照1年計算,最高補償12個月工資。

3、按照規定,公司到期不續簽,不需要補償。

7樓:光安柏

職工因為身體原因,經常請病假,單位以這個為由,合同到期不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也不進行賠償,說成是職工自身原因,責任是職工自己的。這種說法能成立嗎?

用工單位勞動合同不再續約,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

8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差碼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歲肆。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乙個新突破,該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乎慶轎付半個月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了幾年呢?

公司不續簽合同,經濟補償問題

10樓:鄧顯峰

你好,你可以按照廣州所在地的平均工資為計算依據。補助金你可以向公司主張。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網友

按照原先實際工資來補償。不可以要求春節補助金,屬於公司福利。

12樓:活著是死

賠償都是以工作地來算的 這沒有疑問 至於春節 現在還差得遠呢 公司可以拒絕不給。

公司未續簽合同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13樓:唐玉娟

根據法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

一、合同到期三年還可以續簽嗎。

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不一定有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有補償;如果合同到期是員工不續簽,且單位願意續簽並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是因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的,有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灶敏弊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隱族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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