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ofweek人才網
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為由,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外交官
好像沒,你買了五險一金沒。
員工遲到公司規定時間當做曠工,曠工一天扣3倍的工資,這算合理嗎。違反勞動法嗎
3樓:
曠工一天扣3倍工資肯定是違法的,因為作為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很好判斷,就看該制度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即可做出正確的判斷。
4樓:佛法永照
1、勞動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作為管理方,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約束或者處罰員工行為。但是作為處罰依據的管理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才是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涉及員工利益的制度要經過職工大會討論或者工會協商,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沒有經過前面合法程式的,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2、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到勞動者離職之日止,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如果用工單位惡意拖欠或以各種理由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週日拒絕加班,但公司算我曠工一天
5樓:低吟青春的淺唱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記曠工從而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故曠工,員工守則上標明「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當月獎金全免」,這樣是否合法呢?
6樓:法意通
是否合法,一般應看員工守則制定的程式是否合法。根據經驗,扣三天的工資的規定,一般不會被認可,但關於獎金的規定,一般是會被認可的。因為獎金屬於一種企業福利,並不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報酬,一般企業有權自主規定它的發放與扣除。
7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 年 3 月 22 日 ,法釋〔 2001 〕 14 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具體到 你說的情況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當月獎金全免這個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
所以如果符合上面的程式的話就不違法。
公司無加班費,請假一天扣2天工資,現員工以此違反相關法規為由辭職,要求經濟補償。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條。
9樓:網友
要求經濟補償合理。經濟補償的數額要依據合同法規定範圍執行。
公司無加班費,請假一天扣2天工資,現員工以此違反相關法規為由辭職,要求經濟補償。
10樓:韓全啟
1、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150%的工資。
2、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單位不支付加班勞動報酬為由,郵寄通知解除勞動關係,這樣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3、你們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11樓:
如果員工自己辭職的話,可以不要給補償。但是加班費的問題,是一定要支付的。關於請假的問題看公司如何規定,是不是所有的請假都要扣錢。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告,上次匯源果汁不就是那麼被告了嗎。
週日公司安排加班,我沒去也沒書面請假,公司算我曠工並罰款一百,合理麼?
13樓:網友
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
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4樓:網友
節假日,安排加班,應該支付雙倍的報酬。這個大家都清楚的。你的公司肯定違法。
首先,談一下,如果你想繼續在這個公司幹,就不要去計較這100元罰款了。如果,你執意要離開公司,也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為了100元,不太值得。
俗話說:堤內損失,堤外補。想個法子,把補償追回來吧。
我星期六沒去上班算不算曠工?聽說還要扣我年終獎2500另加三天工資,我該怎麼辦?
15樓:回味經典仔
按勞動法,星期大帆六公司要求加班不去不算曠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擴工作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如果勞動者拒孝友絕加班的,應該通知公司。
星期六不去不能算曠工,更不能扣年終獎瑞加三天工資,如些做法是巧仿槐不符合勞動法的,可到勞動部門提出。
曠工自離了工資怎麼算 曠工自離有工資嗎
作曠工處理,沒有工資,可能還要扣錢呢。職工進入企業工作的時候會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而當員工離職的時候,也會簽訂其他的協議來解除這種關係。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應及時足額支付。但是這並不是說...
節假日休息算曠工嗎?
你好,節假日不屬於曠工,如果是在清明 勞動 端午 中秋 國慶 新年 春節法定節假日期間的,當然不屬於曠工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了加班,員工不來的也不算曠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
移動考勤不合規,算曠工嗎?
移動考勤不合規,算曠工嗎?現在很多企業都玩這手,名為調崗,實為裁員和降級。比如某大型德企把電櫃部門取消,內部說是集團需要,然後組建了另外乙個分公司,把原電櫃部門人員都安排到分公司裡,聲稱如果不去這個分公司就只能被裁掉,因為整個電櫃部門都沒了,去分公司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也就是重新計算工齡,把在其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