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合同法的案例題解答。

2025-03-26 04:45:22 字數 3578 閱讀 3436

1樓:網友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準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準備買臺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臺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臺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

半年後,這臺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燒燬了鄭家的大部分財產。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周某沒有告知冰箱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引**災,導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要求周某對他家的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試分析:1)鄭某訴由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前笑由。

2)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1)鄭某訴由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周某送鄭某冰箱時沒有要求鄭某承擔任何義務,所以,周某贈與的財產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擔責任。況且周某在送冰箱時告知鄭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鄭某在接受冰箱時對冰箱的現有品質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

2)依上述理由,贈與人周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鄭某應當對家電使用壽命陸念具有一般人所能瞭解的知識,使用了12年的電器一般會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使用者、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該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過了10年的行使請求權期限,在我國冰箱未明確標明安全使慧悉含用期,所以鄭某無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損害賠償。

合同法經典案例分析題帶答案

2樓:

摘要。您好,題目 甲油料廠與某供銷社訂立乙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供銷社在1個月內向甲油料廠**黃豆30噸,每噸單價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找到供銷社表示願意以每噸1500元的單價購買20噸黃豆,供銷社見其出價高,就將20噸本來準備運給甲油料廠的黃豆賣給了乙公司,致使只能**10噸黃豆給甲油料廠。

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按照合同的約定**剩餘的20噸黃豆,供銷社表示無法按照原合同的條件供貨,並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廠不同意,堅持要求供銷社履行合同。

您好,題目 甲油料廠與某供銷社訂立乙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供銷社在1個月內向甲油料廠**黃豆30噸,每噸單價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找到供銷社表示願意以每噸1500元的單價購買20噸黃豆,供銷社見其出價高,就將20噸本來準備運給甲油料廠的黃豆賣給了乙公司,致使只能**10噸黃豆給甲油料廠。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按照合同的約定**剩餘的20噸黃豆,供銷社表示無法按照原合同的條件供貨,並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廠不同意,堅持要求供銷社履行合同。

您好,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乙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試分析:(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為什麼?(2)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

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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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亞運桑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經濟法作業:案例分析題,有關合同法的違約問題……

4樓:網友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於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築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築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築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於,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大幅下降,建築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築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乙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的以原價結算,****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的以市場價結算,****的以原價結算。

那麼,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築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築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5樓:網友

1、鋼廠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的4萬元損失由鋼廠承擔。

2、建築公司不可以拒絕領受第二批,決絕領受行為構成違約。

原因:1、雙方合同約定,由鋼廠負責將鋼材負責運送到建築公司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所以鋼廠應負違約責任,並承擔對方損失。

2、合同約定,10月30日為交貨期,鋼廠並未延遲交貨,而第一批的交貨地點錯誤屬於合同的輔助義務,並非主要義務,所以不能作為拒絕領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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