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捷詩苼
村民把以前原始合同拿出來村委會不就露餡了嗎。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會怎麼判決
2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援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3樓:朱亞律師
租賃合同到期後繼續租賃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有權通知你終止租賃合同的,但我認為,雖然前一份合同對你不利,但根據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拆遷人對租賃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需要補償的 。
4樓:匿名使用者
問幾個問題:
(1)之前的土地租賃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出租的土地什麼性質的?
(2)「自2023年後再沒簽過合同嗎」是什麼意思,就是隻有2023年那份書面合同對嗎?那之後還有沒有各自繼續履行之前合同上的權利義務?
(3)徵地後,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其實已經不再屬村集體。
5樓:匿名使用者
去辦身份證明去辦身份證明
土地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
二、如何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相互之間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況以及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指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發生爭執。對不履行的情況產生的爭議,一般是指對於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承擔多少所發生的爭執。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這裡,主要談談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為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該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協議選擇上述規定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限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當事人向對方(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反之,如果當事人(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後的2年內,未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2年以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權利人就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了勝訴權。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
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不應予以支援。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其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權租賃中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公平地依法予以保護。一方利用經濟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應不予保護。
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處理涉外、涉港澳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正確運用我國對他們的優惠政策,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政策處理;
(3)法律、法規、政策都沒有規定的,應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從有利於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後,出現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性**調整、稅率調整、國家規費調整等,如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進行處理。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的的認定。
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凡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另外,還應注意審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等。
凡未經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而與對方發生了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處理的,或出租人違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變相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並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大小,判定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承租人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改建、擴建而與出租人發生糾紛的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擴建之前已徵得出租人同意,且雙方對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如雖經出租人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應歸出租人。對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附屬物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適當折價歸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時,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滅失的,原則上應由出租人申請重建。如承租人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築物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產權仍歸出租人,對因重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出租人予以適當補償。
如何解決農村土地租賃糾紛的問題
7樓:未來法律
農村土地抄租賃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形bai式,其合同糾紛的解du決辦法,根據《zhi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dao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哪
8樓:冰焰
租賃是可以的。只要條款不違背法律的明文規定
9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群眾租種耕地用不著立合同協議,就農村群眾的文化思想,立了也沒有多大意義,想反悔是他們的本分
關於農村土地出租合同的法律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1,農民承包的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其承包期,同時需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的規定。
2、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戶主簽訂,或者戶主委託的他人簽訂,委託他人的,需要書面委託書。戶主的姐姐代簽,原則上是不可以的。戶主無法簽出租合同,土地並非絕對不能出租,比如戶主的家人等出面將土地出租,如事後戶主追認,也是可以的。
如戶主事後不認可,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3、戶主的女兒**戶主進行訴訟,需要戶主的書面委託。實際上,涉及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的訴訟,農戶一方的主體是承包經營戶,戶主是代表人。
4、你說的是土地出租,還是土地流轉,最好分清楚。2023年,農業部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你可以參考一下。流轉也罷,租賃也罷,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
農村土地租賃有效期是多久,農村土地租賃的最長法律有效期為多少年
農村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租賃的最長法律有效期為多少年 關於土...
農村林地租賃期限最高多少年,農村土地租賃的最長法律有效期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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