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飢稿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閉肢仿。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轎纖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辭職了公司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2樓:劉偉長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毀臘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纖鄭滑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叢族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用處有哪些?
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該份證明實際上涉及到勞動者眾多的切身利益時都需要的。例如,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時,該證明是很好的書面證據,勞動者到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工作年限涉及到勞動的年休假時間,因為在其它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也可是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的。
另外,諸如辦理退休手續等在其它很多涉及勞動者權益方面都有可能用到這份證明。
想要辭職,單位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該怎麼辦
3樓:律臨毛安妮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也可以在通知期間屆滿以後離開原單位。
單位不依法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點行**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了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把合同給我怎麼辦
5樓:
離職了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把合同給我怎麼辦。
您好,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員工可埋鏈談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若此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單位要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喚段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違犯規定的,彎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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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口頭公司說不幹了,但沒寫辭職報告,公司要告我,說無故離職給它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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