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東方不亮西方亮呀
合法。培訓風險金也就是違約金,只要當初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並且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確認就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轎中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尺帆世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陵肢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樓:網友
用人單位燃旅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皮悔凳。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前段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樓:網友
這個主要看你們和公司的約定了,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
培訓協議裡的這種賠償金規定合法嗎?
4樓:牧樂邇
這個培訓是根據實際的費用來計算的,離譜你可以要求按照其他單位相應的崗位的出國培訓的費用來計算就可以,我個人認為哪個10w元的違約金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因為你違約的話就賠付單位的相關的崗前的相關的技能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是怎麼防範培訓的風險
5樓:康老師**解答
一、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規章制度不完善。許多企業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當遇到問題想處理職工時,沒有依據。
2.規章制度的制定隨意性太強,違成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制度,而一旦遇到問題時,臨時制定乙個所謂的規章制度,而制定的這個規章制度也不是按法定的程式,可能就是幾個公司領導坐在那開個會,這個制度就出臺了』即所謂的「即興的規章制度」。
有個公司甚至是一晚上乙個人力資源部經理擬定了乙個職工處罰制度,第二天就拿來處理職工。還有乙個單位的經理,由於公司員工出了問題沒有處理依據,讓hr一晚上要制定出一本員工手冊來,說如果當晚制定不出來的話,這位hr必須走人。可見,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之強。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章制度的制定有著嚴格的要求,但實際上這些企業把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全看成是企業自身的行為,領導一句話就可能成為制度了,這樣的制度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當然這樣的規章制度肯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處理職工的依據。
3.規章制度內容違法。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違法是現實中存在的最為嚴重的問題。
有的企業片面地理解用工自主權,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完全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是可以領導說了算的,想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如有的單位規定:員工入職一年後方可享受婚喪假。
還有乙個單位員工手冊上寫明:「正式員工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女員工享受三個月產假……在公司服務未滿三年的員工,若生育者,須自動離職。」這些明顯與法相悖的規章制度很顯然不能作為處理職工的依據。
4.規章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太籠統、太原則,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國家不可能做出統一的界定,只能由各單位根據各自的情況確定。
而許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是一句話:「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制度裡並沒有界定。
再如「經常遲到早退」,視為嚴重違紀。但什麼叫「經常遲到早退」?沒有頻率規定。
還有的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是結合企業的實際而制定,而是或照抄法律法規條文、或完全照搬別的企業的規章制度,實際效果是一方面有制度等於沒制度,脫離實際沒法用,另一方面又造成管理資源等浪費。
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須知裡有培訓費合法嗎
6樓:蓋普希金
單位收取培訓費不合法,除非是專項培訓費,辭職後需要補償公司。
未籤勞動合同,辭職時的補償金及雙倍工資主張:
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辭職時的補償金。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培養前,可對其服務期進行約定,如員工在服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可進行索賠。
沒簽勞動合同籤培訓合同是否合法
7樓:戚廣利
1、工作5個月了一直沒簽勞動合同,沒交保險。公司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你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名提出辭職,如果公司以收取賠償培訓費,這是規避法律,應當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否則申請勞動仲裁。
8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是可以分開的,所以如果你簽訂了培訓合同,而且合同裡沒有有利於你的或是能令合同失效的漏洞,那麼要求你賠償培訓費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你工作5個月了卻一直沒簽合同,如果提前了30天通知公司辭職,是有權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哦,差點忘了乙個關鍵,你參加的培訓是內訓還是外訓?如果是內訓,那麼沒有產生實際費用,你是可以拒絕賠償的!如果是外訓的話,而且公司能提供相應發票,那你可能要相應賠償了,不過不是照協議上數字賠償,而是實際分攤費用賠償。
以上這些,都需要你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約定培訓期合法嗎?
9樓:網友
搜企業培訓,上學海網!xuehai114
10樓:網友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培訓協議違約金問題。
11樓:網友
不需要賠償任何費用。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是指參加學校等有培訓資質的地方進行培訓,開具的發票應寫明是「培訓費」,而不是會務費等。
所以你的情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參加了培訓,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你離職是不必賠償單位任何費用的。如果單位堅持公司是正確的,單位可以到勞動仲裁提起申訴。要是單位不給你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你可以找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依據《勞動合同法》50條。
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按上述理由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的勞動合同法是合法的嗎,這樣的勞動合同法是合法的嗎?
一 首先需要知道的安家費 和戶口遷移費是否有實際發生?也就是是否真實存在或直接發放到你手裡?如果沒有,這個是不需要支付的,有的話,依照合同內容恐怕是難以避免 二 新員工補貼是否實際在合同約定工資外實際支付?如果有的話,也會存在一定爭議 三 引進學生成本費用這個肯定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這個絕對不需要支...
簽了一年勞動合同,提前離職需要交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 1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2 至於賠償問題,一...
勞動合同可以有塗改嗎,勞動合同上字寫錯了能改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同需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並且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塗改後的合同有效嗎?1 合同法第77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2 合同法第78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3 合同修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